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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1)案情描述
2018年初,何吉云认购了融信创投公司旗下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融信创投公司发行的融信伍号基金,并与金鑫股权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融信金鑫并购伍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融信基金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何吉云认购融信伍号基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份额,投资期限为12个月,收益按每月分配,每月20日为收益结算基准日,每月25日为收益分配日。
为保证何吉云上述投资的收益,2018年6月13日,何吉云又与融信实业公司签订了《融信金鑫并购伍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预约受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预约受让协议”),协议约定:如何吉云投资期满后未将其持有的融信伍号基金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且金鑫股权于投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融信基金合同约定向何吉云分配本金及收益,则何吉云有权要求融信实业公司以何吉云认购融信伍号基金的本金及基金未分配收益为对价受让何吉云持有的融信伍号基金的份额,且融信实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份额受让价款,如融信实业公司逾期支付价款或者未按合同金额支付全部款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何吉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何吉云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8年6月20日,融信创投公司向何吉云出具了融信伍号基金的《财务通知书》,称确认何吉云认购了融信伍号基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份额,投资期限为12个月,出资认缴日为2018年6月18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2019年5月20日兑付完本金和剩余收益。
2019年5月20日,何吉云的投资期到期,金鑫股权、融信创投公司仅向何吉云支付了第1次结算批次的结算收益人民币916.67元,但第2次至12次结算批次的结算金额(兑付本金和结算收益)未支付,共计人民币1,100,833.33元。何吉云多次找被告的负责人沟通协商,要求金鑫股权、融信创投公司支付款项,一直怠于履行。何吉云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我所律师寻求帮助。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后,于2021年6月8日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深圳市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已于2020年2月14日对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对象为深圳前海金鑫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一切私募基金产品或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因此,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驳回了我方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3)民事裁定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2021)粤0391民初5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