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38-1688
24小时在线咨询
2021-09-17
具体详情:
2020年08月21日,申请人“横琴龙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恒程创新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1类 “慧眼看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20年12月03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恒程创新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4104群组的复审请求,则引证商标1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2在宽展期且未续展,请求商标局暂缓审查,待引证商标2权利状态确定再行审理。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引证商标2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放弃4104群组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其余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1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外的戏剧制作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的复审成功给我们两点启示。
一、关于评审案件的暂缓审理。在2018年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动向》中对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进行了说明: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总结,在商标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中,如果某一个或多个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而这些不稳定商标的权利确定对复审结果有决定作用的情况下,驳回复审中可依据政策请求审查员暂缓审理。
二、关于代理权限。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最后有三点权限的选择(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②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③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如果未选择以上权限则视为一般授权代理,代理机构无法代理委托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行为,结合本案,代理机构无法代理委托人放弃申请商标部分服务的复审请求行为,否则视为越权代理。
因此,在商标评审案件中,代理委托书的权限选择应尽量扩大代理机构的权限,这样有利于代理机构更好的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但同时要遵循《商标法》第十九条,做好委托人需求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商标法》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