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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越来越多创作主体关注作品署名,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犯署名权?

2021-09-02

署名行为是著作权法范畴内所保护的什么权利?署名权是否包含署名顺序?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是著作权人身权中的一项。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是否包含署名顺序,这一问题在理论上有所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署名顺序争议主要集中在有关学术论文、课题等作品的署名顺序上,虽然多数裁判意见认为署名权并不包含署名顺序,但署名顺序对于作者学术评价、职位晋升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通常依据是否按约定进行署名,以及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方式确定署名顺序。

 

未按照约定在作品上署名是否一定侵犯署名权?

答: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作者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基于作品享有署名权。在影视作品的创作活动中,影片投资者通常要求在影视剧的片头或片尾将其公司名称进行署名,此种署名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署名权的行使。例如在涉及《血战钢锯岭》电影署名纠纷案中,麒麟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参与该影片的拍摄,其与制片人约定,在影片上映时应将其公司署名为联合制片单位,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映时,影片片头、片尾均未出现麒麟公司的署名,麒麟公司遂起诉影片大陆地区的发行人侵害其署名权。法院认为,麒麟公司并非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不享有涉案电影的署名权,被诉行为不构成侵害署名权。但是,在涉案电影进行署名是麒麟公司享有的一种民事利益,此种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冒用他人姓名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答:某人画了一幅画,并在该画上署上一位著名画家的姓名,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画家的署名权?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会给画家的声誉造成损害,是典型的侵犯精神权利的行为,并且影响被冒名者的财产利益,是一种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没有创作作品,自然不能基于该作品享有署名权,冒用他人姓名属于假冒姓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符合逻辑。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否侵害署名权,但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就司法实务而言,对于在作品上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被冒名者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主张冒名者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没有进行署名是否一定侵犯署名权?

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署名权与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即署名权的行使应当与商业习惯相协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例如在广播中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不可能将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一一报出;在服饰、床上用品上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基于一般的商业习惯,亦不能对作者进行署名,这些行为均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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