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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版 | 家具、饰品、玩具等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2021-08-05

:家具、饰品、玩具等实用艺术品要想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提到当代的实用艺术品,我们会想到家具、饰品、玩具、时装和摆件等,这些商品除了实用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经常成为人们消费购物的首选。其实,实用艺术品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及其指南的记载,实用艺术品隶属“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具体规定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缺少对实用艺术品的明示性规定,司法实务通常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比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由于和绘画、书法、雕塑等传统意义上的纯美术作品有显著的不同,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门槛较为严格,并非所有的实用品都能够天然地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通说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实用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一,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部分与艺术美感部分相互独立。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实用功能或技术方案。实用艺术品虽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但只有当这类智力创作成果的艺术成分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可能基于艺术表达的部分而对产品造型给予保护。其二,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须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至少不低于公众对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品的一般认知。当代社会,为迎合人们生活品位的追求,日常实用品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美感,如果将“哪怕带有一点点美感的实用品都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无疑会拉低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并有可能将原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艺术元素重新拉回著作权保护的范畴,造成过度适用。


可见,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看重的是“艺术性而非实用性特征,旨在确保著作权法不沦为保护实用功能的工具。所以实用艺术品的生产厂商需格外注意,想在产品上市后获得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首先要加强其艺术美感的设计与资源投入,特别是在体现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性方面不要惜力,务必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关于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独立性认定,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供行业参考?


答:判断一款实用艺术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和艺术美感部分是不是相互独立,理论与司法界有一套较为成熟的评判标准,即检验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或观念上可否分离。如果二者被认定在物理或观念上是可以分离的,则表示该实用艺术品符合“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相互独立的条件。


对于“物理上的分离观念上的分离的精准把握,是澄清这一问题的关键。按照英美法系版权理论,物理上的分离要求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要能真实的与实用功能区分开来,同时将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分离后,对实用艺术品的功能性不产生减损。比如一座拥有舞龙造型底座及云纹装饰的实木家具,作为底座的舞龙造型可以从家具上分离出来并且独立存在,这属于艺术美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上的分离。只要再满足了对艺术美感表达的独创性和保护期要求,该家具造型即可作为一款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与“物理上的分离不同,观念上的分离要求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够在观念上同实用功能区分开,强调的是艺术成分的改变不会对原有的实用功能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改动实用艺术品在艺术部分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实用功能实现的话,则认定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是无法分离的。比如珐琅彩花瓶表面的绘画和花瓶本身,由于绘画的艺术价值与花瓶的实用功能在观念上有本质区别,即使换一幅别的绘画也不会影响花瓶装载花束的功能,此时可认定该花瓶(家居饰品)的艺术成分与实用功能在观念上能够区分。当然,如果绘画本身就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也可单独拿这幅画开展著作权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该绘画的行为视为侵权。


再比如一艘零部件齐全且足够逼真的玩具汽艇,由于其流线型的舱体造型设计和真正的汽艇一样,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流体阻力并保持艇身在水面运行时的平衡,如果玩具设计师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设计,将导致其实用功能也随之减弱甚至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则认定该玩具汽艇的艺术美感是无法与实用功能分离的。在“造型美感与实用功能融为一体的情况下,国内的主流司法观点不主张将这种高仿真的玩具汽艇造型设计作为美术作品施加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的实用艺术品一旦远销海外,能否自动获得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外贸企业在海外维权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近年来,各国的确加强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的形式激励本国知识产品的创造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著作权的地域性观念意识,比如越来越多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认定为作品的智力成果也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认可。然而,这种被弱化的地域特征在目前远未达到“无国界的境地,《伯尔尼公约》就规定各成员国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进行保护。基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保护本国版权产业的实际需要,权利法定仍是各国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原则共识。一件由我国作者在国内创作的实用艺术品,要出海进行维权,除非有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协定上的特别规定,否则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能够在其他国家获得像在自己国家一样的保护。


所以,了解各国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对生产实用艺术品的外贸企业而言尤为重要。比如,美国版权法只保护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对不能分离的须申请提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英国不对同一客体开展双重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如果取得了专利权将不再受版权法保护,如果未取得专利权,则不管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成分是否可以分离,只要没有用于工业生产,就与一般的美术作品一样受英国版权法保护;德国则对本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采取合二为一保护的方式,德国著作权法就明确表示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规定其包括外观设计。


此外,由于实用艺术品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工业产品,著作权法是只保护被分离出来的艺术美感部分,还是基于美感部分保护产品的整体设计,各国著作权立法对此理解也是不同的,导致各国著作权司法裁判的差异性。我国的实用艺术品外贸企业在海外维权时宜根据各国法律灵活调整自己的诉求,同时加强对海外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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