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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1
题述案件号的原告格美公司认为被告元创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实施了侵害其专利号为ZL201130319343.1、名称为“蓝牙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元创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该案的诉讼费。
世纪恒程知识产权(http://www.sjhcip.com)在接受上述被告委托后,经分析调查,被告产品为委托第三人长音公司ODM制造,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追加第三人长音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认为被告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从整体视觉上看存在明显差异,未侵犯原告专利权。
在庭审过程中,世纪恒程知识产权诉讼代理人根据证据交换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辩论,该证据包括《采购协议》、采购单、送货单、收据、收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产品有合法来源,且采购单上的研发费用为“无”、模具费为“无”。结合上述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与长音公司之间为ODM的委托加工模式,长音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被告是被控产品的销售商,被告元创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原告指控被告制造侵权不能成立。
经过上述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实例,法院在审理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时,不仅仅只是看采购合同或供货协商等证据,同时还要审查与涉案产品相关的采购单、送货单、货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及其与涉案产品关联性,例如上述证据上的产品型号、货号等,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合法来源成立的判定。世纪恒程知识产权提醒产品采购商家,重视采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好采购与收货及付款之间的证据保管工作,不要成为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