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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
2013年8月,题述案件原告联毅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某代理机构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元创时代科技公司以及开元博创科技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三案共计34.5万元,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三案的诉讼费。
上诉两被告公司经过评估多家专利代理机构后,最终选择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为其专利侵权诉讼代理人。
世纪恒程(http://www.sjhcip.com)经过对案件的分析,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决定由胡海国负责人亲自出庭答辩!
世纪恒程经过仔细评估与分析后,在庭审中作出如下答辩理由:一、被告的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权范围,未侵犯原告专利权;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有制造行为。
随后,法庭经过庭审比对,最终得出如下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联毅电子有限公司三案的诉讼请求;
每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三案案件受理费共7800元,由联毅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由于世纪恒程准备充分、抗辩适当,在证据面前最终导致原告三案诉讼请求以失败告终,因此,该案以世纪恒程代理的被告胜利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