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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深圳市君美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9007553号第3类注册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在申请商标新申请之前已对引证商标1,2提出撤三申请,且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两枚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撤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两枚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本案中,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新申请之前,已积极行使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然后再进行商标复审。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阻碍。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撤三是排除在先权利阻碍的正当途径,申请人在新申请前积极行使权利,使长期不使用的商标回归社会公共资源,让有需要的商标使用人获得商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