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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案情回顾:
梦之队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异议人)对深圳市禅游科技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9172182号“梦之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深圳市禅游科技有限公司遂委托世纪恒程进行异议答辩。
案情分析:
世纪恒程商标部答辩意见为:被异议商标“梦之队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梦之队+mengzhidui”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理应被核准注册。具体理由如下:
1、被异议商标是由被异议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且经过多年的推广和使用,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与认可。
2、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标样和商品/服务项目均近似。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汉字部分相同,但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及字体上存在明显的差别,以一般公众的识别力完全不会混淆,且就核准的商品而言,指定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消费对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够成近似商标。
3、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及侵犯其商号权,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
案情裁定:
2013年3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了(2013)商标异字第07148号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172182号“梦之队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时,不要害怕、担心,也不要盲目的放弃异议答辩的机会,应当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积极地进行答辩,从而保证申请的商标能够尽早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