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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具体案情:
申请人“泰国暹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8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海酷力特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答辩人”)第7806763号“”商标在第29类“蜜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局于2016年08月12日向答辩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提供2013年05月18日至2016年05月17日期间该商标的使用证据。世纪恒程代理答辩人进行答辩,并指导答辩人进行证据搜集,根据答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整理后编写详细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经审理,商标局最终于2017年01月25日发文决定,驳回泰国暹罗食品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7806763号第29类“”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专家点评: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在商业中使用”和“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是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具体而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在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此类案件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就是提供指定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使用证据中要体现具体时间才能有效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使用,在答辩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强调该点。
本案中,答辩人提供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资料,包括答辩人参加展会证据、产品包装证据、商品包装袋供货证据、广告宣传证据等,经过世纪恒程专业人员整理归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商标在指定时间段内在第29类“蜜饯”等全部指定项目上实际使用,最终商标局认定答辩人提供证据有效,维持了答辩人第7806763号“”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