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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知产官】全媒体时代企业使用图片的侵权风险提示

2020年06月08日

全媒体时代企业使用图片的侵权风险提示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自媒体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在多个媒体平台上搭建自己的媒体矩阵,并将其作为企业品牌宣传的重要窗口。同时,为了增加内容可读性、辅以图片说明和增加整体美观等目的,企业会在内容上增加一张至多张图片作为排版辅助,使得内容更加直观,并有效降低读者阅读成本。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问到,在文章中加入图片是否会侵权,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否标注“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即删”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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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侵权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图片侵权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其中还不乏一些知名人物或企业被诉侵权,比如2013年林志颖因发布一张原作名为《中华男儿》的恶搞图片,即使图片不是林志颖本人处理的,但却因将其发布在新浪微博上而侵犯了原告对作品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法院判令林志颖赔偿原告34.5万元,并要求林志颖在新浪微博上置顶道歉声明72小时;同时,还有一些是以商业目的发起的侵权诉讼,这些起诉主体一般是图片库平台运营公司或作品代理公司,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赔偿,诸如此类的案例有“黑洞”版权、“国徽、国旗”版权事件等。

 

由此可见,无论是维权诉讼还是商业诉讼,其案件特征一般有以下几点:

1.侵权类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侵权方式:企业运营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等主流媒体;

3.侵权图片来源:从百度图库、免费图库等网站上下载的版权来源不明的图片;

4常见起诉金额:单张图片10000元左右;

5.常见的诉讼流程:权利人或代理公司通过商洽函、律师函等方式联系到企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和权利人或代理公司协商处理,最终以低于起诉金额的经济赔偿进行和解,了结冗长、复杂的诉讼流程。

 

企业图片使用的版权风险提示

1.提高版权意识,切勿随意使用来源不明的网络图片

企业在使用图片时,切勿从网络随意下载使用,尤其是已经声明版权或带有水印的图片。故此,建议企业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图片等正版素材数据库,以利于日常经营活动开展。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些平台在企业购买会员的同时会提供一定金额的侵权赔偿金,这可以很好地减轻企业侵权赔偿损失。

 

2.警惕“免费”图片带来的版权侵权风险

企业在使用图片时,也要警惕一些声明图片可以“免费使用”的网站,因为企业无法判断版权真实来源。即使图库网站已经获取权利人的授权,但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也是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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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微信、官网等媒体平台已发布的图文消息进行自查自纠

对于来源不明、版权归属不明的图片,建议企业要尽快对自家的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官网等媒体平台进行自查自纠,及时下架图片或相关内容。这是因为企业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从侵权使用之日起到删除之日为止,即使现在权利人不起诉企业,也不代表以后不会起诉。

 

4.被诉侵权不要慌,合理应对才是真

企业在收到商洽函或律师函后,首先要核实自己是否存在侵权情况,如果存在,要立即删除图片、消除影响;其次,确认对方是否为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有没有起诉的权利;再次,参考当地赔偿标准或以往判赔案例,与著作权人沟通协商,通过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争取和解,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建议制定版权使用规范手册,从源头和使用上规范企业版权使用行为,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版权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使用了版权图片并标明作者、来源等,仍不可以免去侵权的责任,所以建议企业还是要尽快建立自己的图片素材库,或者购买正版图库使用,以全面降低企业版权侵权风险。

 

商业实践中,企业该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商业实践中,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一直是行业的痛点、难点。尽管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但实际操作中,该方法论仍然很难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019年,工信部、发改委、国知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为计划(2019-200年)的通知》,其中提到将加大惩戒力度,要严厉打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以维护行业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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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在政策利好的前提下,科技企业等创新主体应该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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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具体内容如下。

 

1.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般指的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故此,针对如何判断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整体观察”,指的是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效果的辨识、认知能力,而不是过度关注某一设计要点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综合判断”,指的是一般消费者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予以关注,并综合以上两点情况来判断对整体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实践中,判断上述两项内容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两个,专利权人可作为重点关注。

 

第一,设计特征。《专利权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十分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设计特征分为装饰性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及两者结合的设计特征,如若其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更为显著,反之影响越小。

 

第二,整体视觉。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角效果是否相同,最终法院判断依据还是会落到一般消费者身上。一般而言,消费者更关注的部分为产品的整体视觉,比如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颜色和设计布局等要素,而并非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

 

2.确认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为相同或近似商品

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为相同或近似商品时,首先应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并考虑商品销售的客观情况,审查两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如若两者不属于同类外观设计产品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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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从上述条例可看出,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其市场价值则主要通过消费者来体现,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有重要作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章第4节规定,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具备两点特征,分别是:

 

第一,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以碳酸饮料为例,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碳酸饮料,以及大众传媒中常见的碳酸饮料广告中的产品信息有所了解。

 

第二,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例如,能够快速区别两款不同的外观设计是归属于哪两个产品的。

 

综上所述,是笔者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一些见解,仅供大家参加学习,如若有错漏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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