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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时,法律保护谁?

2018年11月23日

  部分申请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理解并不透彻,当申请法律保护品牌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几大版块相互冲突时就不知所措,特别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时有发生。

  比如客户申请了一个图形商标,可是该图形商标早已被其他公司做了版权登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恒程创新服务小编认为,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时,法律保护谁?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时,法律保护谁?

  根据我国《商标法》: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的合法权利包含了著作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此处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举个具体例子:

  假设A在2018年10月获得某LOGO在25类的商标专有权。B主张该图形是他的著作权作品,并告知于2016年2月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B如果坚持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有以下方式:

  在A商标处于公告期的阶段提起异议;

  在A商标已经获得商标权的情况下提起无效宣告。

  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和商标权直面冲突时,实际上法律是保护“在先”的那个权利。即著作权或商标权谁先取得在先权利就先保护谁。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是作品创作完成即获取,但必须要证明“在先”,做版权登记就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综上所述,小编建议想注册图形商标的你,最好先将图形做一个著作权版权登记。商标权的保护是根据尼斯分类表划定类别保护的,而著作权则没有类别的划分,后期遇到有人在其他类别抢注时,能对商标起到更大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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