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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答复案例看新颖性、创造性的答复策略

2023-07-03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专利申请号20211046*****的“顶升移栽设备和****”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审查员针对上述涉案专利发出意见陈述书指出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4/6不具备新颖性,2-3/5/7-10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辩: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别是否真的被对比文件附图所公开。


我方代理师通过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判断,结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识别,据理力争,其答辩意见最终被审查员认可,涉案申请得以授权,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02争议点聚焦




以下仅就本案的争议点中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进行阐释: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破坏新颖性需满足“四相同”,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四者都相同才破坏新颖性。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0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0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0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也即是否有启示,要看区别特征是否被公开,且作用在现有技术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对比文件1附图1中明显地可以看出,任意相邻两传送带之间的间隙仅设有一个滚筒,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技术特征多个滚筒。对比文件1中,由于任意相邻两传送带之间的间隙仅设有一个滚筒,一旦该滚筒损坏而丧失传输货物的能力,则需要该损坏的滚筒的前一滚筒和后一滚筒配合进行传输货物,如此,前一滚筒和后一滚筒之间的间距较大,导致输送不了较小尺寸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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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申请,即便任意相邻两传送带之间的间隙内有一滚筒损坏,该间隙还有其它滚筒正常运行,如此,相邻两间隙内的滚筒可以相互配合,以顺利输送尺寸较小的货物,可以理解,本申请的顶升移栽设备保持稳定输送货物的能力较高。此外,任意相邻两个所述同步带之间的间隙内均沿所述第一方向间隔布设有多个所述滚筒,也即任一间隙内的多个滚筒沿第一方向间隔布设,如此,使得多个滚筒占据间隙内较多的空间,避免货物从滚筒和相邻传送带之间的空间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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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为将一个大滚筒划分成多个小滚筒,多个小滚筒在间隙内沿第一方向间隔布设,如此,顶升移栽设备的结构可以较为紧凑,且货物也不易从相邻两传送带之间掉落。不失一般性,可以参考图1和图2所示,图1和图2中红色线条表示传送带,黄色线条表示大滚筒,绿色线条表示小滚筒,图2中任意相邻两传送带之间的绿色线条所加起来的长度等于图1中任意相邻两传送带之间的黄色线条的长度,从图1和图2可以非常明显看出图2的结构较为紧凑,也使得货物不易从相邻两传送带之间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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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申请相对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实现了更好地输送货物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授权条件。


我方代理师认为,在进行新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对于附图的运用,一定要客观评述,而不能带有主观臆想将本申请的特征强加到对比文件中去,对比文件附图中内容应当是毫无疑义的直观得到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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