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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虹(申请人)与深圳市微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等争议

2023-03-04

(我方代理被申请人一方)


(1)案情描述

申请人主张2022年6月工作日加班37.79小时、2022年7月工作日加班67.74小时,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为此,申请人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主张及证据考勤记录不予确认,辩称:1、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提出加班申请并征得被申请人同意方可计算加班,考勤不作为加班的依据;申请人在职期间从未提出加班申请,所以申请人不存在工作日加班,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加班工资;2、被申请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其不享有补休和加班工资;3、劳动合同约定如对工资有异议的,应自发放之日起10天提出,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全部员工工资核算,申请人核算自己的工资,在职期间从未就工资提出过异议,可见申请人系认可被申请人发放的工资。为此,被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予以确认,但对被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确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依法认定双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3条约定,员工主动要求加班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经规章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认定为加班,考勤记录不作为加班依据。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诉请的工作日加班有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亦未举证证明工作日加班系受被申请人的安排,且被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申请人未提交其他确切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形下,本委对申请人诉请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3)判决书(包括双方和解、对方撤诉、或者我方胜诉判决书)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3)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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