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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时诺驳回复审案

2023-02-10

具体详情:

2021年07月01日,北京深纳普思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商标局申请第42类 “时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于2021年10月03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驳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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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在理由书中说明引证商标“诺时(注册号:17971294)”已被申请人提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状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最终商标权利失效,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近似障碍。因此请求商标局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最终状态确认后,再对申请商标复审事宜进行审查。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71294号“诺时”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4日在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官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业务网站)上发布的《商评委案件审理工作新动向》规定,驳回复审暂缓审理的现行做法第一,引证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处于注册审查、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暂缓;第二,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处于无效、撤销(含复审)等程序中,如果启动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暂缓;第三引证商标处于变转续程序中的,暂缓。当然以上的三种暂缓情形还需要审查员个案考量合理性,比如,在存在多个引标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其中一个或几个引证商标所涉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影响,将不会暂缓审理。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诺时(注册号:17971294)”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完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有关条文的,理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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