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案例 > 世纪恒程代理曾*坤(原告)诉杭州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一)、汕头市澄海区维*玩具厂(被告二)侵害实用
世纪恒程代理曾*坤(原告)诉杭州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一)、汕头市澄海区维*玩具厂(被告二)侵害实用

2022-06-11

(1)案情描述

曾泽坤系专利号ZL202020475***.3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20年4月2日就自主设计的儿童学习机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20年9月8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专利号:ZL202020475***.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经调查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因此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律师团队进行维权。


(2)案件分析及案件结果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天猫店中销售的儿童学习机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设计相同。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一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相关产品,并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网页公证和收货公证。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一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专利,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一、被告二的侵权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同时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特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立案后,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在被告一次性支付侵权赔偿款一万五千元后,我方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7*12

小时在线客服

10m

快速响应

多对1

专业服务

99%

问题解决率

关注我们

恒程创新服务

恒程汇

广东泰兆律所

首席知产官

恒程创新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716481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