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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世纪恒程(原告)诉深圳市*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被告一)、李*(被告二)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04-22

(1)案情描述

2021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国内专利服务合同》,原告合同编号:CIP2021GY00***,被告合同编号ZL21060***。被告二李*为被告一在本合同项下的代表人,同时也是本合同项下作为被告一的担保人,并承诺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原告提供四项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每项专利代理申请服务费为20200元,合同总价款为80800元;被告一保证合同约定项下代为申请的四项专利应当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授权。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乙方原因或该专利技术原因导致相应发明专利未授予专利权,乙方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相应案件已付款项;或未在本合同预定的期限前授予专利权或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相应案件已付款项。


本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以及被告一要求,向被告一支付了合同约定全部款项人民币80800元。截止至合同约定授权期限之日止,被告一代为申请的四项专利中,仅有一项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一未在预定期限前完成本合同规定项下义务,应当退还原告相应案件已付款项。


原告在与被告二李*沟通过程中,被告二承认己方在承诺期限前未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并承诺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退还未完成部分相应款项共计人民币60600元。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退还任何款项。被告二李*作为被告一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其向原告签订有《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承诺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同意作为被告一的担保人并承担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对被告一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同意承担无限担保责任。


(2)思路分析及案件结果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按期完成全部合同约定项下事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相应款项,且其代表人业已承认违约并答应付款。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应当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世纪恒程的律师团队进行维权,目前立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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