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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理“鸿诺骄科技”赢得商标异议答辩案件

2021-08-19

具体案情:


2019年10月29日,“深圳市鸿诺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9类“剪应”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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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剪应”指定使用服务为第9类“网络服务器,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手机,计算机硬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66964号“剪映”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技术研究,质量控制,地质勘测,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软件即服务(SaaS),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无形资产评估,替他人称量货物,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海图更新服务,为戏剧公司提供布景设计服务,名片设计,平面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行业、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54789号“剪映”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钱点数和分拣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口述听写机,验手纹机,办公室用打卡机,秤,校准口径圈,发光标志,智能手机用壳,声音传送装置,放大设备(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方铅晶体(检波器),半导体器件,视频显示屏,遥控装置,光学纤维(光导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报警器,眼镜,电池,动画片,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冰箱磁性贴,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标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标上的类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情分析: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第37054789号“剪映”商标进行保护,但未提供充分有交接的证据,官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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