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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代“海思企业管理”赢得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2021-07-15

具体案情:


2019年10月18日,“惠州市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5类“证知道”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间,异议人“深圳市海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证知道”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商业信息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08221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合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1735859号“证知道”商标不予注册。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被异议人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首先从商品来看,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3501,3502,3503”群组上,引证商标使用在第35类“3501,3502,3503,3504,3506,3508”群组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全部指定服务项目上构成类似,且异议人已经在先使用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然后再从商标本身来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也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动名词的变化,完全符合上述审查标准的规定,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会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最终商标局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41735859号“证知道”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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