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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与中国商标法的“注册在先”法规原则形式不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是以“使用在先”为根本立法的,比如我们比较常见的美国、墨西哥、菲律宾等。由此也就决定了,在这些以“使用在先”为原则的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在递交申请需要提供使用证据的同时,为维持商标有效,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有效期限内,也有着提供使用证据的要求。
那么常见的国家都有哪些呢?我们做了简单的整理,和大家做出如下的分享:
美国
墨西哥
菲律宾
海地
柬埔寨
莫桑比克
墨西哥
波多黎各
阿根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这些国家,在注册申请递交时、商标有效期限内,以及商标续展时,都有对使用证据、使用声明、使用宣誓等的不同的递交期限、以及文件形式的要求,放弃或逾期未按要求递交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都可能导致商标权益的丧失。
由于中国商标没有主动递交使用证据的限制或要求,导致我们的很多客户在没遭遇第三方撤销的情况下,很多时候都没有在意使用证据的收集。如此一来,对于涉外商标的申请和维护就都将非常被动了。
对于使用证据的收集,各国商标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之处,但就相同点,我们做出了如下汇总:
ü 实物图
a) 需有清晰完整的商标标识
b) 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服务项目
c) 图片/招聘清晰真实
ü 销售证据
a) 销售链接为佳,如亚马逊官网、独立站、ebay网站等 ,销售链接需带有商标标识,商品需可加购/有库存
b) 需可体现目标国信息
c) 销售合同、海关报关单据等,需可体现商标信息及指定商品项目,方可作为使用证据
ü 其他使用证据,如售后消费者的评价、供应商合同、实体店照片、会展照片、符合要求的英文版说明书、产品图、包装盒等
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商标,对于保护我们的商标权益非常重要,希望以此可以给大家正确的收集商标使用证据提供一些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