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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程知识产权成功代理“FLYCODE”商标异议答辨案获成功注册

2014-04-27


     异议人浙江飞科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温州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2009-12-27对被异议人第6351739号“FLYCODE”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申请文件后,被异议人委托世纪恒程知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异议答辩申请。
      针对异议人的理由,经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人针对异议理由认真分析,认为异议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商标异议人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由此不以足否定被异议人注册商标的正当性。
      在历时两年时间,商标局作出商标异议裁定,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核准异议答辨“FLYCODE”商标的注册。
 
      世纪恒程知识产权认为,针对他人的商标异议,商标注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无论是商标权侵犯企业字号权,或是企业字号权侵犯商标权,这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目前的主要解决方式是权利取得的时间,知名程度,知名地区及领域等综合情况进行分析。
      二:商标的注册及保护是受国界限制的,例如,在中国大陆申请的商标在港、澳、台特别行政区均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换言之,别人可以用已取得国内权利的商标去其它国家进行注册,这是允许的。申请人一定要对自己的商标有一个长远的规划,大部分国家均是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越早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待企业的商标在某个国家使用取得一定收益效果了再去申请就迟了。
      三:商标的异议裁定主要审查异议人所提出的理由、提供的证据等方面是否充份,及答辨人对自己商标的一个创意来源,使用情况,辨词是否与异议人的理由区别甚大。
      四:在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找一个专业知识强的事务所来处理,根据情况,找到突破口,活用法律条款,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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